城乡生态文明建设委员会章程
第一章 总 则
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、国务院《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》(中发〔2015〕12号),提升城乡生态文明建设水平,设立城乡生态文明建设委员会(以下简称“委员会”),为规范委员会运营和管理工作,特设立本章程。
第一条 委员会名称:中国·城乡生态文明建设委员会。
第二条 成立背景:
生态文明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内容,关系人民福祉,关乎民族未来,事关“两个一百年”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实现。党中央、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,先后出台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,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和积极成效。但总体上看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水平仍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,资源约束趋紧,环境污染严重,生态系统退化,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,已成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瓶颈制约。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、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的内在要求,是坚持以人为本、促进社会和谐的必然选择,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、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时代抉择,是积极应对气候变化、维护全球生态安全的重大举措。要充分认识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,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,牢固树立尊重自然、顺应自然、保护自然的理念,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,动员全党、全社会积极行动、深入持久地推进生态文明建设,加快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现代化建设新格局,开创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新时代。
第三条 机构性质:本委员会是在中共中央国务院《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》的指导下,由中央机构编制办公室授权并设立的事业单位。
第四条 委员会的宗旨: 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指示精神,坚持解放思想、抢抓机遇、奋发作为、协同发展,牢固树立“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”的基本理念,坚决守住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,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的战略位置,以建设美丽中国为目标,以解决生态环境领域突出问题为导向,以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为重点,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与经济建设、政治建设、文化建设、社会建设高度融合,着力优化国土开发格局,着力构建绿色循环低碳产业体系,着力建设京津冀生态环境支撑区,着力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,着力形成生态文明时尚文化,努力使生态文明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,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。
第五条 委员会业务:
1. 对政府有关生态文明建设宏观产业政策开展研究,反馈政策实施情况和效应,及时总结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,完善政策措施,形成有效模式,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政策、立法、改革等建议,反馈企业对国家政策实施的呼声,为民间、企业和政府间对话搭建对话桥梁;推动生态建设产业技术转化及推广;提高全民生态文明意识,坚持正确舆论导向,多形式多角度大力宣传、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新进展新成效,加强资源环境国情宣传,普及生态文明法律法规、科学知识等,积极培育生态文化、生态道德,推动生态文明教育,使生态文明成为社会主流价值观,培育绿色生活方式;对破坏生态文明建设提起公益诉讼工作,引导生态文明建设领域各类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,发挥民间组织和志愿者的积极作用;
2.对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级中心相关建设工作进行研究、审议、咨询和监督和指导;
3.组织实施产业领域的产品认证,技术评估,鉴定和推广;
4.争取政府资金,产业资金,扶持企业快步进入绿色发展道路;
5.组织专家对企业、项目进行技术服务、产业支持;编制规划、可研报告;
6.开展行业统计、收集、分析,发布行业信息;
7.举办学术会议、开展咨询服务、技术评估,积极推动生态文明示范园区建设;
8.定期实施各级人员业务培训;
9.举办年会、论坛、研讨会、推介会、展览会等交流与合作,举办新闻发布会等活动。
第二章 组织机构
第六条 组织架构:委员会设立主任,副主任,设立专家顾问等,下设办公室、秘书处、人事部、财务部、后勤保障部、项目部、风控部、法务部、信息中心等办事机构;设立各省运营中心(市分中心由省中心设立,同步报送委员会备案)。
第七条 专家顾问中心(或委员会):成立专家顾问中心,由各行业专家、学者组成。主要职能:负责对企业或项目技术支持、专业咨询服务、调研论证、以及政策指导等。
第八条 主任由上级任命,副主任由委员会任命,各部门、省中心负责人由委员会会议通过,委员会常设机构任命。
第九条 委员会的责权:
1.执行委员会会议决议;
2.召开委员会大会,审议委员会的活动方案;
3.审议、任命各部门、各省中心负责人;
4.向委员会成员会议报告工作;
5.组织制定并实施委员会会议的制度和规定;
6.审议本年度财务报告及下一年度经费收支计划;
7.决定其它重大事项。
第十条 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,需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三章 委员会日常工作
第十一条 日常工作
1.组织开展委员会的各项工作;
2.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相关的学术交流活动;
3.审查设立各省中心,为各省中心发展提供支持;
4.做好各部门、各省中心与专家的合作交流的联系、协调;
5.为企业、项目提供技术服务、咨询、指导;
6.筹备农业产业基金;
7.组织策划产业论坛和培训,评比、表彰工作先进单位。
第四章 省中心设立的条件、程序、义务
第十二条 省中心设立条件
1.遵守党和国家的方针、政策、按章纳税,诚实守信、合法经营;
2.企业具有生态文明发展的理念;
3.企业在生态文明建设中有一定的成就;
4.拥护并恪守委员会的宗旨,执行委员会决议。
第十三条 省中心设立程序
1.意向企业提交加入申请,拟任负责人提交履历表、照片等相关材料;
2.经委员会会议审查通过;
3.经委员会决议批准发函、下发任命书和并授权挂牌。
第十四条 省中心义务
1.遵守党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,不得损害国家利益;
2.遵守委员会的章程,维护委员会的权益,执行委员会的决议,服从委员会的管理;
3.积极参加委员会组织的活动,承担委员会交办的工作;
4.在委员会的领导下,实现资源共享、优势互补,对共享信息、技术资料保密,不得侵害其他中心的利益;
5.按时缴纳会费。
第五章 委员会会议
第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是本委员会最高权力机构,每年至少召开一次,需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需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;委员会会议职权:
1.制定和修改委员会章程;
2.审议省中心的设立,任命负责人;
3.审议委员会工作报告;
4.决定其它重大事项。
第六章 财务管理
第十六条 委员会经费主要由各省中心筹措,也可接受下列资金:
1.成员单位资助;
2.企业捐赠;
3.在业务范围内经营或服务收入;
4.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十七条 经费使用与监督
1.委员会会议费用;
2.网站建设和维护;
3.组织国内外技术考察活动费用;
4.专家活动经费;
5.工作人员费用;
6.其他日常合理开支;
7.依法纳税;
8.执行国家有关法律及财务制度,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,保护成员利益。
第七章 附则
第十八条 委员会章程修改,须经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。
第十九条 本章程经委员会2017年6月2日会议通过并实施。
第二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委员会。
中国城乡生态文明建设委员会
2017年6月2日